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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é shā wú lùn
出处:郭沫若《中国史稿》第五编第三章第三节:“清政府以‘格杀无论’对付人民,人民也以‘格杀无论’对待卖国贼。”
释义:见'格杀勿论',格杀:打死。勿论:不论罪。指可把行凶或犯罪而拒捕的人当场打死,却不以杀人论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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凿空之论 放言高论 格于成例 格格不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