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辜
bǎo gū
释义:古代刑律规定,凡打人致伤,官府视情节立下期限,责令被告为伤者治疗。如伤者在期限内因伤致死,以死罪论;不死,以伤人论。叫做保辜。
- 保辜 [bǎo gū]
古代刑律规定,凡打人致伤,官府视情节立下期限,责令被告为伤者治疗。如伤者在期限内因伤致死,以死罪论;不死,以伤人论。叫做保辜。
《急就篇》卷四:“疻痏保辜謕呼号。” 颜师古 注:“保辜者,各随其状轻重,令殴者以日数保之,限内致死,则坐重辜也。” 元 孙仲章 《勘头巾》第一折:“你道我家狗咬着你,众街坊试看咱。若是我家狗咬他,我便写与你保辜文书;若不曾咬着,你便陪我缸来。” 清 梁章鉅 《归田琐记·被殴伤风方》:“ 纪文达 师又曰:‘凡被殴后以伤风致死者,在保辜限内,於律不能不拟抵。’”参阅《唐律疏义·斗讼·保辜》。
- 保辜 [bǎo gū]
旧刑律,殴人致伤,当官立限以保之,限内身死,为因伤致死,治重罪。期内不死,罪可从轻,谓之保辜。所立之限,谓之保辜限,限内谓之保辜期。
汉、史游《急就篇·卷四》:「疻痏保辜諕呼号。」注:「保辜者,各随其状轻重,令殴者以日数保之,限内致死,则坐重辜也。」;《唐律疏议·鬬讼·保辜》:「诸保辜者,手足殴伤人限十日,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,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,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