八刑
bā xíng
释义:周代对八种犯罪行为所施加的刑罚。《周礼.地官.大司徒》:'以乡八刑纠万民。一曰不孝之刑﹐二曰不睦之刑﹐三曰不婣之刑﹐四曰不弟之刑﹐五曰不任之刑﹐六曰不恤之刑﹐七曰造言之刑﹐八曰乱民之刑。'后来总称刑政为八刑。
- 八刑 [bā xíng]
周 代对八种犯罪行为所施加的刑罚。
《周礼·地官·大司徒》:“以乡八刑纠万民。一曰不孝之刑,二曰不睦之刑,三曰不婣之刑,四曰不弟之刑,五曰不任之刑,六曰不恤之刑,七曰造言之刑,八曰乱民之刑。”后来总称刑政为八刑。 南朝 齐 王俭 《褚渊碑文》:“执五礼以正民,简八刑而罕用。” 唐 杨炯 《少室山少姨庙碑》:“纠万人者,施之以八刑。”
八刑指与孝、悌、睦、婣、任、恤、忠、和等八行相悖之行为。据〔续资治通监长编拾补〕,宋徽宗大观元年(1107)三月甲辰,诏以八行取士。八刑则反八行而丽于罪,各以其罪名之。如诸谋反、谋叛、谋大逆及大不恭、诋讪宗庙、指斥乘舆,为不忠之刑;恶逆诅骂告言祖父母、父母别籍、黑财供养有阙、居丧作乐自娶、释服匿哀,为不孝之刑;不恭其兄、不友其弟、姊妹叔嫂相犯罪杖,为不悌之刑;杀人略人放火强奸盗、若窃盗及不道,为不和之刑;谋杀及略、卖缌麻以上亲,殴大功尊小功尊属若内乱,为不睦之刑;讪骂告言外祖父母、与外婣有服亲同母异父亲若妻之尊属相犯、至徒违律为婚停妻取妻、若无罪出妻。为不婣之刑;殴受业师、犯学友、至徒应相隐而辄告言,为不任之刑;诈欺取财、罪杖告嘱、耆邻保伍有所规求、避免或告事不干己,为不恤之刑;诸士有犯不忠、不孝、不悌、不和,终身不齿,不得入学;不睦十年;不婣八年;不任五年;不恤三年。能改过自新不犯罪而行之实,耆邻保任申县,县令、佐审准入学。在学一年又不犯第三等罚,准齿放诸生之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