契勘
qì kān
释义:宋元公文书用语﹐犹言查﹐按查。 考核;查考。 3.犹对质﹐当面对证。
- 契勘 [qì kān]
宋 元 公文书用语,犹言查,按查。
宋 苏轼 《应诏论四事状》:“契勘 熙寧 四年以后至 元丰 八年登极大赦以前,人户积欠,共计五万三百餘万贯。”《宣和遗事》后集:“牌使至 五国城 ,宣北国帝敕曰:‘契勘皇后 赵氏 已废为庶人,赐死。今 瓜欧 妻 赵氏 ,是庶人亲妹……并令赐死。’”《元典章·户部四·婚礼》:“中书户部:契勘人伦之道,男女婚姻为大,据各处见行礼数,事深不一……省部公议得,今后但为婚姻议定,写立婚书文约明白。”
考核;查考。
宋 朱熹 《答周叔谨书》:“所示仁説,差胜往时,但所引 熹 説,亦有误字处,恐又错认了,更略契勘为佳。” 宋 吴聿 《观林诗话》:“《西京杂记》云:‘以酒为书滴,取其不冰;以玉为研,亦取其不冰。’ 贺方回 词云:‘罗帷映月,玉研生冰。’似失契勘。” 清 恽敬 《<坚白石斋诗集>序》:“六义附性情而各见於诗,虽合古今而契勘之,何虞乎蹈袭,何畏乎规摹哉!”
犹对质,当面对证。
按查、考核。
宋.苏轼〈应诏论四事状〉:「臣近契勘杭州自承上件指挥以来,以产当酒者,计一千四百三十三户」。当面对质。《大宋宣和遗事.利集》:「似你这般人,留之何用?若五七日,闻知盖天大王,共你契勘这一场公事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