弃市
qì shì
释义:本指受刑罚的人皆在街头示众,民众共同鄙弃之,后以“弃市”专指死刑。代指应受弃市之刑者。
- 弃市 [qì shì]
《礼记·王制》:“刑人於市,与众弃之。”弃,同“弃 ”。本指受刑罚的人皆在街头示众,民众共同鄙弃之,后以“弃市”专指死刑。
《汉书·景帝纪》:“﹝中元﹞二年春二月……改磔曰弃市,勿復磔。” 颜师古 注:“磔,谓张其尸也。弃市,杀之於市也。” 宋 秦观 《盗贼中》:“今盗贼之法,可谓密矣。强盗得财满匹及伤人者輙弃市。” 章炳麟 《鳷鹊案户鸣》诗:“按条当弃市,衔寃欲愬谁?”
代指应受弃市之刑者。
唐 沉佺期 《赦到不得归题江上石》诗:“弃市沾皇渥,投荒漏紫泥。”
弃之于市。谓处死刑。语出《礼记·王制》:“刑人於市,与众弃之。”《史记·淮南衡山列传》:“长 当弃市,臣请论如法。”《汉书·淮南厉王刘长传》作“弃市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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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代于闹市执行死刑,并将屍体弃置街头示众,称为「弃市」。
语本《礼记.王制》:「刑人于市,与众弃之。」后用以代称死罪。《史记.卷六.秦始皇本纪》:「有敢偶语诗、书者弃市,以古非今者族。」《三国演义.第一一五回》:「卒非挞妻之人,面非受刑之地,合当弃市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