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师
shè shī
释义:社学的教师。元﹑明﹑清于大乡巨镇各置社学,以生员为社师。
- 社师 [shè shī]
社学的教师。
元 、 明 、 清 于大乡巨镇各置社学,以生员为社师。 明 归有光 《朱隐君墓志铭》:“弱冠选为社师。” 阿英 《明朝的笑话》十三:“ 杭 谚相传,言社师读《论语》‘郁郁乎文哉’,讹为‘都都平丈我’。”参见“ 社学 ”。
社师系元、明、清三代地方社学的教师。社学始设于元代,属于地方官学的小学阶段,有普及教育的性质;世祖至元二十三年(1286)规定「每社立学校一,择通晓经书者为学师,农隙使子弟入学」。教学内容为先读〔孝经〕、〔小学〕、〔书〕,次及〔大学〕、〔论〕、〔孟〕、经、史等。明代沿之;正统年间(1436~1449)曾规定各行省提学官一体提督社学。清顺治九年(1652),礼部请示在每一乡设一所社学,挑选通晓文义、行谊谨厚,足以为人师表者充任教师。社师享受生员的待遇,免差役,领廪饩,依其学生考取府州县等官学之成绩作为考核社师的依据,办学成绩优良者,可由地方官保荐,以议叙之途入仕为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