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诉理所

诉理所

sù lǐ suǒ

释义:官署名。宋元佑元年置。掌重新审理熙宁元年正月以后至元丰八年三月八日大赦以前﹐命官与诸色人等判罪案件。如有冤屈﹐予以申雪。

「诉理所」详情

诉理所 [sù lǐ suǒ]
  1. 官署名。

    宋 元祐 元年置。掌重新审理 熙宁 元年正月以后至 元丰 八年三月八日大赦以前,命官与诸色人等判罪案件。如有冤屈,予以申雪。《宋史·哲宗纪一》:“﹝ 元祐 元年﹞三月辛未……置诉理所,许 熙寧 以来得罪者自言。”亦省称“ 诉理 ”。 宋 岳珂 《桯史·永泰挽章》:“其二言 元祐 置诉理,所以雪先朝得罪之人。”

诉理所的近义词 诉理所的反义词